自媒体不能就虚说实 传播应符合传播伦理标准
来源:法制日报
这是一个自媒体野蛮生长的时代,其间百花齐放,亦鱼龙混杂、泥沙俱下。
前不久,一篇描写寒门状元之死的文章刷爆朋友圈,后因网民投诉内容虚构而被微信平台封禁。此事件并非孤例,近几年来,一些自媒体账号为了吸引眼球,经常用亦真亦假的写作方式放大社会焦虑、渲染社会不公、煽动社会情绪,加剧社会撕裂。如何看待这种现象?自媒体写作应该坚持哪些原则?本期“声音”版刊发若干专家学者和读者的观点,与大家一道进行探讨。
自媒体传播应符合传播伦理标准
朱巍
所谓“非虚构写作”,不同于文学创作,前者是基于考证的事实或者亲历事件,后者则是一个文学演绎编撰的过程。非虚构写作的类型很多,包括深度调查、纪实文学等,之所以将其区别于新闻报道,就是在于前者写作并不局限于事实叙述和评论,也有一定的文学加工成分。比如,《三国志》是史官陈寿所著,属于非虚构写作,《三国演义》则是罗贯中在史书基础上的文学创作,就不属于非虚构写作,而是属于文学演绎了。
“非虚构写作”中最核心的要素就是“诚实信用”,特别是亲历性写作,若没有诚信在里面,这与普通文学创作就没有区别。此前刷爆朋友圈的“寒门状元之死”并非是非虚构写作,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多个不同事件中的事实合并到一个事件之中,本质就是虚构,这就是新闻报道中所言的,“多个事件事实的拼凑不是事实”。二是,该文写作包括时间、地点、人物、情节等被证明与事实不符,这是严重违反非虚构写作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的。三是,该文通篇在渲染的是情绪,而非对事实的记录,编造的事实目的为带动读者之情绪,产生的共鸣目的在于获取更高点击量,这是有违传播伦理的做法。
创作团队声称是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做的技术处理,这种回应是站不住脚的。新闻类的报道或者纪实类的文学创作,可能会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按照隐私相关法律规定和传播伦理,在作品呈现给大众前,应该事先取得当事人同意或对其进行隐名处理。这里讲的隐名处理,一方面,并非是打着“技术处理”旗号,实际进行虚构的捏造;另一方面,隐名处理方式必须得当,直接或间接都无法识别到当事人才符合标准。但“寒门状元之死”这篇文章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让读者形成心中确信——这篇文章就是真实的真人真事。该文从写作手法和技术上看,与隐名处理毫无关系。归根到底,这就是一种打着保护隐私旗号,实际捏造事实误导公众的做法。
在关注度经济下,自媒体经济形态就是要获取流量,流量是自媒体盈利的基础性条件。一些自媒体获取巨大流量的原因,除了伪装成非虚构写作,将虚假事实变为真实事件之外,煽动公众情绪、传播消极思想、利用读者猎奇思维也是获取高流量的方式。目前,一些宣传猎奇、迷信、涉黄涉暴、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造谣传谣扰乱社会秩序的自媒体,不顾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社会责任,流量变现是其唯一目的。这些自媒体乱象已经严重扰乱网络传播环境,侵害了全体网民的合法权益。国家有关部门对此进行过多轮治理,效果明显,一定程度上净化了网络传播环境。
然而,这些治理是按照网络安全法第12条,即以保障信息内容安全作为主要依据的,缺乏对新闻传播伦理的治理。目前,个别自媒体开始转型,从明显违法获取关注,转到违反传播伦理获取关注。比如,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非虚构写作的核心并没有写在法律里面,而是作为媒体从业者自律准则存在。因此,一旦违反这种原则,欺诈公众的法律后果却很难追责。再比如,误导性标题党在社会危害中一点不比虚假新闻小,但在法律责任承担方面还是空白。
“寒门状元之死”一文暴露出来的系列传播伦理问题,应该为我国互联网自媒体传播敲响警钟。自媒体也应承担法律责任之外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受众越多,社会责任也应该越大,传播伦理责任应该落在实处。除了法律责任之外,必须将传播伦理纳入到信用体系,做到依法治理和“依信治理”相结合,建立自律组织和落实黑名单制度,才能真正避免自媒体沦为骗取点击的流量工具。作为自媒体平台来说,应主动设立辟谣机制,健全网民举报投诉渠道,将自媒体纳入到信用体系考核之中,这也是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作者不能脚踩两条船
王四新
对一篇自媒体文章究竟是非虚构写作,还是文学创作进行定性时,需要考虑三个因素,第一,自媒体平台的属性是什么,是针对什么类型的内容开设的,如果是小说或神话,不用强调其虚构性,读者也会认为这不是真实故事;第二,要考虑作者在该平台上打造的自媒体平时都写了什么,即考虑作者一贯的创作风格;第三,要结合作者在具体文章中的写法来判定。如果作者先声明了这是编造的,给读者一个交代,事后根本不用再专门出来强调其虚构性。
自媒体作者不能脚踩两条船,平时以贩卖现实、真实的新闻故事为主基调,出了意外情况,被读者的火眼金睛识破了,或者被监管机构监测到了,就用非虚构写作的噱头来逃避责任。
对于自媒体行业的治理,国家要从宏观综合的角度进行规制,该出手时要果断、及时出手。对于有问题的文章和有问题的导向性内容,要及时发现和纠正;同时,要严格落实自媒体平台和自媒体主体传播责任,自媒体写手必须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不能轻易以言论自由或者舆论监督为借口,来拓展自己的言说空间。
我之所以持该观点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因为这些文章背后多是由具有明显商业诉求和商业利益的团队操作。这种操作如果法律视而不见,平台不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就会成为社会发展的毒瘤。这种行为不受法律惩罚,反而能不断获取商业利润的滋养的话,写作者就会越来越大胆,其他效仿者也会越来越多,长此以往,这个行业风气乃至社会风气都将变得令人堪忧。(作者系中国传媒大学教授)
推行实名制显性化机制
胡钢
目前,自媒体账号多通过免费提供内容产品吸引读者注意力,然后发布广告获利,这也是自媒体行业的主要盈利模式。在这种情况下,用户浏览网上信息、公众号文章就属于文化消费和信息消费范畴,尽管很多消费者没有支付价款,但却投入了时间和注意力对价,这也是注意力经济时代文化消费的典型特点。
如果自媒体故意将杜撰、虚假的内容说成是真实事件,以此煽动社会情绪,吸引读者关注和转发,那么就涉嫌欺诈。对此,读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索赔。考虑到单个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消协、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适格主体可以对相关公号的经营者提起公益诉讼进行索赔。通过惩罚性赔偿可以让这类经营者付出更高的经济代价,这会比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能发挥更大的威慑力。
同时,为了降低虚假内容的传播范围和社会危害性,可以适度推行“实名制显性化”。目前,依据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时,应当落实实名制,只不过实践中很多平台采取了“后台实名、前台匿名”的方式。以后如果相关文章在全网传播达到一定数量级后,可以让相关账号在前台也以“实名”的形式出现,这样会在很大程度上提升自媒体的法律意识,让其感受到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而且推行实名制本身也是我国相关法律的基本要求。(作者系中国互联网协会法治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
杜撰非虚构故事就是欺诈
虽然非虚构写作不同于新闻报道,但按照绝大多数人的理解,真实是非虚构写作的核心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突破和逾越。再者,为了保护非虚构写作故事中主人公的隐私,确实有必要在一些细节信息上进行隐藏,但这并不等于就可以用虚构手法来撰写所谓的非虚构故事,更不等于在细节处直接采取虚构手法。打着非虚构写作的旗号进行宣传,让读者误认为是真人真事,却采用虚构手法进行写作,这实质上就是欺诈,是对读者的欺骗。
实际上近年来,非虚构写作相当火爆,很多媒体、自媒体平台都推出了非虚构写作活动或者栏目。但是,现实生活终究是平淡的,没有那么戏剧,能够吸引人眼球的真实故事相当有限,甚至可以说非常少。这使得一些创作者为了吸引人们的眼球,增加流量,纷纷打着非虚构写作的旗号进行以传播放大社会焦虑为主要内容的虚构创作,以欺骗读者、大众,达到追求“10万+”和获得经济收益的目的。(山东何勇)
不同文体写作原则不可混淆
是新闻便是新闻,是纪实便是纪实,是虚构的小说便是小说,三者各有各的写作原则,不可混淆,更不可随意混搭胡乱穿越欺骗读者。然而,一些有影响力的自媒体大号,就是凭借泄愤式的标题、胡编乱造的故事套路,产生一夜“刷屏”的轰动效应,博取关注和点击量,最终的目的还是在于获取名利。
而这种通过伪造的“真实故事”流传到现实生活中,不仅混淆公众判断社会的是非视线;渲染社会不公、煽动社会情绪也使世相百态变得混沌不清,还会对缺乏分析力的网友尤其是青少年造成及其严重的负面导向。
“寒门状元之死”一文遭到质疑并被封禁,证明互联网自我净化能力逐渐增强。社会在进步,网友们逐渐练就了火眼金睛,维护现代、文明、健康的网络“公地”也逐步成为网民共识。对于自媒体乱象相关部门要强化监管,而贩卖焦虑、混淆是非、挑逗情绪的自媒体们也该反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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